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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7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今天,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全文公布了新修订的《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3年5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由总则、督学、督导实施、督导结果运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41条组成。在青岛市2000年制定的《条例》基础上,融入了近年来国家、省、市有关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文件精神,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条例》亮点:一是完善教育督导内容。将评估监测纳入教育督导,并完善和细化教育评估监测的内容和事项,在方式上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相关评估监测工作。二是加强督学队伍建设。第八条、第九条中提出督学配备比例和任职时间,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备督学。规定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进一步规范督学履职行为,明确了督学履职过程中禁止的行为,细化了督学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对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的管理和履职保障作出了规定。三是规范教育督导程序。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对教育督导实施措施、教育督导实施重点环节、被督导单位限期整改和教育督导机构复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九条强调教育督导要突出监督与指导并重,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实施教育督导,应当根据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结合被督导单位发展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督导建议,指导被督导单位改进工作。四是强化督导结果运用。第三十三条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四条明确应当将督导报告和评估监测报告作为制定教育政策、作出教育决策和配置教育资源的重要参考。为进一步增强督导结果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协调联动,第三十五条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教育督导与监察、审计、督查、考核等相贯通的监督体系,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现督导结果共享。五是加大督导问责力度。第三十六条细化问责情形,明确被督导单位存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力、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校园安全问题较多等情况的,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同时对问责方式、向社会公开等作出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妨碍教育督导机构、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法律责任,为确保教育督导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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