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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违章处理点查询地址(北京违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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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首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

2、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记12分:


(相关资料图)

3、(一)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的;

4、(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三)驾驶载客汽车(不含公共汽车)和校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20%的;

6、(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7、(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8、(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

9、(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10、(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11、(九)驾驶其他机动车时速超过50%的;(提示:也就是说普通车辆不区分是否高速)

12、(十)连续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不停车或者停车不足20分钟的;

13、(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14、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5、(一)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16、(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17、(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含公交车)或者校车低于核定人数20%,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20%的;

18、(五)驾驶其他机动车超速20%以上50%以下的;(提示:也就是说普通车辆不区分是否高速)

19、(六)驾驶载货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20、(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21、(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

22、(九)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

23、(十)驾驶机动车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不悬挂明显标志的;

24、(十一)驾驶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25、(十二)隐瞒或者欺骗更换机动车驾驶证的;

26、(十三)连续驾驶除中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不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不足20分钟的;

27、(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28、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29、(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30、(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31、(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32、(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33、(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34、(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35、(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36、(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37、(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38、(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39、(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40、(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41、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42、(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43、(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44、(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5、(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提示:此条特别注明是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

46、(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47、(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48、(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49、(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50、(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51、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52、(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53、(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54、(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55、(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56、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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